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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排放被查处 以费抵罚怕影响
发表时间:2012-11-08 星期四 信息来源:中国环境报第2版 案例
废水处理/东莞废水处理<粤绿环保>发表观点:某环保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一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生产废水直排河道,严重污染河道水质。环保工作人员当即采样取证,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等,所取水样检测结果超标。环保局对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企业法人收到告知书后,考虑到一旦有罚款记录,日后可能银行贷款信誉或诚信企业、著名商标评定会受到影响,因此委托当地有关部门的领导出面说情,希望能以缴纳排污费的形式代替罚款。环保局予以拒绝。
点评:
以缴纳等额的排污费代替行政处罚,对企业来说该交的金额似乎并未少交,但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行政处罚是两个不可相互替代的行政行为。以缴纳等额的排污费代替行政处罚,涉嫌弄虚作假,误导欺骗公众。何况应该行政处罚的不处罚,涉嫌行政不作为;不该征收的排污费却征收,涉嫌行政乱作为。
法条链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
三、严禁乱收费、乱罚款。
(杭州市环保局纪检组供稿 记者:钟兆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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