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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治理设备 东莞市涉VOCs排放重点监管工业企业过程、末端自动监控建设技术指南东莞市粤绿环保有限公司小编告诉你东莞市涉VOCs排放重点监管工业企业过程、末端自动监控建设技术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技术指南规定了东莞市涉VOCs排污企业全过程智能监管系统的组成、实施等要求。
本技术指南适用东莞市涉VOCs排放重点监管工业企业过程监控系统建设实施。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工作指引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工作指引。
■大气污染物名称代码(HJ 524-2009)
■HJ 75-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212-2017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 号)
■GB/T13850 交流电量转换为模拟量或数字信号的电测量变送器
■HJ/T76-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光离子化检测器(PID)法技术要求
(DB44/T1947-2016
■GB1208 电流互感器
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工作指引。
1.用电监管
用电监管,是根据排污单位的工艺设计对反映固定污染源生产设施、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的电气参数(如:功率、电量等)进行监测的全部设备和信息系统,结合处理设施运行监测数据和末端监测数据,全面监控排污单位治理设施的运行、污染物治理效果和排放量情况,判定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的合理性、真实性和可接受性。
2.废气产生节点
指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气污染的设施、工序等。
3.废气收集节点
指收集废气的进入口,主要有以下设备或形式:1)集气罩入口;2)烟管入口;3)与生产设备硬连接的一体式废气收集管道;4)区域密闭集中收集的排风口;5)其他以收集废气为目的设计的管道进风口。
4.废气治理节点
指从废气收集到末端排放过程中,对废气进行治理的设施、工序等。
5.废气排放节点
指有组织收集后的废气经过治理措施后排放阶段涉及的设施、管道、烟囱。
6.治污设施运行监管
治理设施监控,即工作状况的监督以可视化界面体现。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从环保设备监控发展到企业整个生产状态监控,采集污染设备排放数据与污染治理设备数据,控制企业设备合理利用,是巩固现有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成果重要手段。
7.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
用于治理污染物、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的自动监测设备、装置等,统称为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设施。
8.数据采集传输仪
釆集各种类型监测仪器仪表的数据、完成数据存储及与上位机数据传输通讯功能的单片机、 工控机、嵌入式计算机、可编程自动化控制器(PAC)或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等,简称数采仪。
9.通讯协议
通信双方对数据传送控制的一种约定。约定中包括对数据格式,同步方式,传送速度,传送 步骤,检纠错方式以及控制字符定义等问题做出统一规定,通信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它也叫做链路控制规程。
10.有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经过排气筒,有规律的进行排放。
四、监控要求
1.监控要求
产污环节:对产生VOCs废气的生产线(设施、装置)设备的用电进行采集监控。
收集治污环节监控:在收集环节对产生VOCs废气收集系统的风机用电等参数进行采集监控,在治理环节根据实际使用治理工艺类型对用电、温度、湿度、压力等部分或全部参数进行采集监控。
排放环节监控:在排放环节对排放风机用电以及末端排放口浓度进行采集监控,实时掌握企业排污情况。
全过程在线监控常规参数一览表
序号 监控节点 监控参数 监控要点 监控设备 安装位置
1 产污车间总用电量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的生产线(设施或装置)的运行用电实时数值信号 根据环评和排污许可文件关于企业产排污环节的分析,采集产生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的生产线(设施或装置)设备总功率、用电量。对应同一套废气治理设施的生产设备用电信号可以总体采集。非同一套废气治理设施对应的涉VOCs产污设备需分别采集。涉VOCs产污设备原则上应全部纳入电表监控,不涉VOCs产生的其他设备不纳入监控。 智能电表 产污设备配电箱内
2 VOCs治理设施总电量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的治理设备总电源用电功率(千瓦)、生产车间总用电(千瓦时) 采集产生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的治理设施(治理节点、排放节点)用电功率、总用电量,不同排污口对应的VOCs的治理设施需分别采集。 智能电表 VOCs治理设施的配电箱内
3 废气收集节点运行状态 收集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的风机运行电流实时数值信号 采集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的收集系统中风机的运行电流实时数值信号,系统中若存在多级风机,则以最前一级风机为监控对象。 电流互感器 风机控制箱内
4 废气治理节点运行状态 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喷淋循环水泵运行电流实时数值信号 采集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喷淋循环水泵的运行电流实时数值信号,常用备用设备均需监控。 电流互感器 喷淋循环水泵控制箱内
5 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活性炭/过滤棉装置中箱体的前后压力与活性炭箱体内的温度实时数值信号与湿度实时数值信号 采集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进入活性炭箱体前管道压力和活性炭箱体出口管道压力差值、温度值、湿度值。 压力传感器
温湿度传感器 压力差传感器、温湿度传感器均需安装在活性炭/过滤棉装置前后管道上、活性炭箱内
6 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UV光解设备运行电流实时数值信号 采集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UV光解设备的运行信号,常用备用设备均需监控。 电流互感器 UV光解设备控制箱内
7 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低温等离子体治理设备运行电流实时数值信号 采集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低温等离子体治理设备的运行电流实时数值信号,常用备用设备均需监控。 电流互感器 低温等离子体设备控制箱内
8 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生物法治理设备运行电流实时数值信号 采集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生物法治理设备的生物塔水泵运行电流实时数值信号,常用备用设备均需监控。 电流互感器
生物法设备控制箱内
9 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冷凝回收治理设备运行电流信号 采集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冷凝回收工艺治理设备的运行电流信号,常用备用设备均需监控。 电流互感器 冷凝回收设备诶控制箱内
10 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催化燃烧机运行电流实时数值信号 (如有)采集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催化燃烧机的运行电流实时数值信号,常用备用设备均需监控。 电流互感器
催化燃烧机控制箱内
11 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催化燃烧机温度信号 采集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催化燃烧室的温度信号,企业燃烧炉已有数据采集模块,需要用RS485接口、Modbus RTU/TCP协议读取的数据,否则需要加装温度传感器至催化燃烧机。 RS485转换器、温度传感器 RS485转换器安装在催化燃烧控制箱内,温度传感器安装在催化燃烧炉内
12 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蓄热燃烧炉温度信号 采集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催化燃烧室的温度信号,燃烧炉已有数据采集模块,需要用RS485接口、Modbus RTU/TCP协议读取数据,否则需要加装温度传感器至蓄热燃烧炉。 RS485转换器、温度传感器 RS485转换器安装在燃烧控制箱内,温度传感器安装在蓄热燃烧炉内
13 废气排放节点 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排放风机电流实时数值信号 采集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排放风机的运行电流实时数值信号。 电流互感器 排放风机控制箱内
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排放口的VOCs浓度监测 采集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排放口的VOCs浓度, FID设备应满足HJ 1013-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中技术要求;PID 设备应满足DB 44/ T 1947—2016《固定污染源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 系统 光离子化检测器(PID)法技术要求》。 FID检测器或PID检测器 按相关规定安装在排放口
表1 过程监控采集基本数据项目
序号 采集项目 计量单位 备注
1 生产用电功率 千瓦
2 生产用电量 千瓦时/度
3 治理设施用电量 千瓦时/度
4 治理设施用电功率 千瓦
5 治理设施运行温度 摄氏度
6 治理设施运行压力(差) 千帕
7 治理设施运行湿度 无量纲
表2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采集基本数据项目
序号 采集项目 计量单位 备注
1 VOCs排放温度 摄氏度
2 VOCs排放压力 千帕
3 VOCs排放流速 m/s
4 出口TVOC在线监控数据 mg/m3
5 排放口其他指标
监控示意图
以“水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治理工艺组合为例,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产生、收集、治理、排放过程示意图如下:
以“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治理工艺组合为例,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产生、收集、治理、排放过程示意图如下:
2.监控对象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2个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具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是否属于重点管控区域、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监管需要以及其他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
序号 行业名称 行业代码
1 炼油与石化 2511、2519、2521-2529
2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611-2619、2621-2629、2631、2632、2641-2646、2651-2659、2661-2669、2671、2672、2681-2689
3 制药工业 2710-2780
4 表面涂装行业 3311-3399、3411-3499、3511-3599、3611-3670、3711-3799
5 印刷行业 2311、2312、2319、2320、2330
6 制鞋行业 1951-1954、1959
7 家具制造行业 2110-2140、2190
8 人造板制造行业 2021-2023、2029
9 电子元件制造业 3971-3976、3979、3981-3985、3989、3990
10 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 2911-2919、2921-2929
11 纺织印染行业 171-175
12 合成纤维制造行业 2821-2826、2829
五、现场端安装要求
1.安全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法规、标准、规程和文件精神的要求,从技术上、组织上、管理上釆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监督,解决和清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发生。
2.安装施工要求
现场端监控系统的安装应避免对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造成影响。
安装调试人员必须有相关的操作资质,电工应持进网作业许可证,安全工程师和安全监督员应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满足电力施工相关要求,保障安装工艺。
3.设备点位安装原则
现场端设备点位布设应遵循全面性、精简性、准确性的原则。
全面性:现场端点位布设应结合厂区的生产工艺、设施运行情况进行配置,全面覆盖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中列出的主要生产设施及治污设施。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污染源,可参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相关内容进行布点。
精简性:在准确反映排污单位生产情况、污染设施运行情况的前提下,布设的点位数量力求精简。
准确性:监测点位数据应能准确反映被监测设备的用电、生产情况、运行情况等。
4.设备点位安装要求
4.1 用电监测点位布设要求
用电监测点位根据不同等级要求,应包括、产污生产线/生产车间用电监测点位、治理设施用电监测点位等类型。
产污生产线/生产车间用电监测点位:安装在排污单位的生产线总回路及主要生产设备回路上,反映排污单位生产用电情况。
4.2 治污设施运行监测点位布设要求
治污设施运行监测点位根据不同等级要求,应包括生产环节主要产污设备监测点位、末端VOCs监测点位等类型。
4.3 监测分析仪表采样点位置选择
1.依据HJ76-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及HJ/T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进行监控分析仪表采样点位选择。
2.处理设备出口/烟囱总排放口, VOCs 采样位置应选择在气流稳定的断面,安装位置前直管段的长度必须大于安装位置 后直管段的长度,测量点位位于或接近排气筒断面的中心区域,并与参比方法采样位置保持一致。
5.传感器质控要求
监控系统的传感器必须按照设计的要求,定期用自动或手动的方法判定传感器是否存在缺陷。定期的抽查在参考值、操作或排放水平传感器的输入读数的正确与否(如:用恒流电源检查传感器的电流输入信号,误差应在规定范围内),在传感器出现缺陷或发生故障时及时告警,确保传感器正常的工作,提供有质量保证的电器参数数据。
6.现场安装调查要求
为做好现场安装,方便后续监控数据分析预警,安装前应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排污单位的污染物产生、收集、治理、回用、排放的全过程工艺流程图、采集参数的数量、类型、参数的安装位置等信息。详细内容请参照下表(相关内容填写至东莞市涉VOCs排放重点监管工业企业过程、末端自动监控平台企业端)。
VOCs企业废气治理设施参数记录表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环保负责人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企业简介
通过环保验收日期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日期
治理投资 (万元) 环保施工单位
生产工艺
废气收集情况
治理工艺
废气治理工艺说明
重点参数 需填写环保竣工验收时所上报设备及工艺的以下参数(若不含以下所列的某些设备,则在冒号后填写“无”):
1、水泵功率和流量(注明台数、使用工艺阶段及各自功率):
2、风机功率和风量(注明台数、使用工艺阶段及各自功率):
3、吸附材料材质及使用量(注明吸附塔数量及各自使用量):
4、吸附材料更换周期(注明吸附塔数量及各自周期):
5、光催化处理设备功率(注明台数及各自功率):
6、等离子处理设备功率(注明台数及各自功率):
7、脱附回收效率(仅限于回收法):
8、一般燃烧温度(包括但不限于RCO/RTO等类似工艺):
9、吸附时间(包括但不限于RCO/RTO等类似工艺):
10、催化剂失效周期(采用含催化剂的工艺):
11、燃烧器装机量:
12、加热时间(包括但不限于RCO/RTO等类似工艺):
13、换热器温度(如有):
14、排气温度:
15、生物滤池(或滴滤塔)有效体积及停留时间:
16、生物污泥处置周期:
17、吸收液添加(更换)周期:
18、吸收液添加(更换)用量:
19、旋转周期(仅限于旋转式蓄热燃烧工艺):
20、设备总体占地面积:
21、一般企业开工时间:
其他说明 (企业认为必须补充的说明或解释,若不需补充则填写“无”)
注:以上表格内容,企业需真实填写并在企业名称处加盖公章确认(若有多页需盖骑缝章)。本表格需提交一式三份。
7.现场端设备配置要求
参见附录Ⅰ。
六、信号通讯与传输要求
信号通讯与传输要求参见《附录Ⅱ监控系统数据传输规范》。
七、运维要求
运维要求参照《附录Ⅳ运维规范》要求。
八、验收要求
验收要求参照《附录Ⅲ验收规范》要求。
第八章 东莞市涉VOCs排放机动车修理企业过程、末端自动监控建设技术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和现有的从事喷漆、补漆作业的机动车修理企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光离子化检测器(PID)法技术要求(DB44/T1947-2016)
大气污染物名称代码(HJ 524-2009)
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1.挥发性有机物
在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2.用电监管
根据排污单位的工艺设计对反映固定污染源生产设施、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的电气参数(如:电流、电压、功率、电量等)进行监测的全部设备和信息系统,结合处理设施运行监测数据和末端监测数据,全面监控排污单位治理设施的运行、污染物治理效果和排放量情况,判定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的合理性、真实性和可接受性。
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对固定污染源排气总VOCs进行连续、实时测定所需要的自动监测系统。一般由采样、检测、数据采集和处理等子系统组成,简称CEAMS-VOCs。该系统具备数据传输通讯功能,能将VOCs排放数据和状态参数报送到监控中心,与监控中心完成数据传输通讯,本标准简称现场机。
4.数据采集传输仪
采集各种类型监控仪器仪表的数据、完成数据存储及与上位机数据传输通讯功能的单片机、工控机、
嵌入式计算机、可编程自动化控制器或可编程控制器等,本标准简称数采仪。
5.通讯协议
通信双方对数据传送控制的一种约定。约定中包括对数据格式,同步方式,传送速度,传送步骤,检纠错方式以及控制字符定义等问题做出统一规定,通信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它也叫做链路控制规程。
6.监控中心
安装在各级环保部门、通过传输网络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并对其发出查询和控制等指令的数据接收和数据处理系统,包括计算机及计算机软件等,本标准简称上位机。
四、监控要求
通过采用VOCs排放连续自动监控及过程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实时有效的监测管理,有效控制机动车维修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问题。
用电监控:废气治理设施开关状态监控;
视频监控:喷漆房密闭情况视频监控;
末端监控:每套VOCs废气处理系统的处理前和处理后,各布设一个自动监控采样口,对VOCs排放进行连续自动监控。连续自动监控设备必须具备总VOCs排放浓度、总VOCs去除率和流速三个指标的监测能力。在满足具备以上三项指标的前提下,鼓励有能力的企业选购具备其他参数的自动监控设备。
五、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1.安全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法规、标准、规程和文件精神的要求,从技术上、组织上、管理上釆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监督,解决和清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发生。
2.安装施工要求
现场端监控系统的安装应避免对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造成影响。
安装调试人员必须有相关的操作资质,电工应持进网作业许可证,安全工程师和安全监督员应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满足电力施工相关要求,保障安装工艺。
从事喷漆、补漆工艺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自动监控设备应安装在具备独立设置全围蔽的喷漆补漆工艺车间内,且喷漆和补漆工序必须在该车间内开展。喷漆补漆车间应设置独立的废气收集系统、废气处理系统和废气排气筒,且排气管道不得存在旁路或废气漏泄现象。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米。
VOCs排放连续自动监控采样口位置的布设,参照国家标准最新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执行。
废气参数(如流速等)监控设备的性能指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相关要求。
3.设备点位安装原则
现场端设备点位布设应遵循全面性、精简性、准确性的原则。
全面性:现场端点位布设应结合厂区的生产工艺、设施运行情况进行配置,全面覆盖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中列出的主要生产设施及治污设施。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污染源,可参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相关内容进行布点。
精简性:在准确反映排污单位生产情况、污染设施运行情况的前提下,布设的点位数量力求精简。
准确性:监测点位数据应能准确反映被监测设备的生产情况、运行情况等。
4.设备点位安装要求
仪器表面应完好无缺,有产品铭牌、具有防尘防水功能,可适用于大部分的环境中,绝缘、防漏电与防雷等性能安全要求。
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具备:
a) 材质应选用耐高温、防腐蚀和不吸附、不参与待测总VOCs发生反应的材料。
b) 样品采集装置应具备颗粒物过滤功能,过滤器应至少能过滤5μm粒径以上的颗粒物。根据企业治理设施的实际情况,应增加相应的除水等功能。
c) 使用伴热管线时应具备稳定、均匀加热和保温的功能,减少采集的样品气体中的VOCs在传输过程中出现损失现象。
d) 采样流量准确可靠、稳定。
预处理设备及其部件应方便清理和更换,应使用不吸附和不参与待测总VOCs发生反应的材料。
过程监控设备应当具备:
a) 可完整、准确监控所有固定枪的生产运行状态,并实施上传状态参数。
b) 视频监控需有效监控喷漆房的密闭情况、有无再喷漆房外喷漆作业等情况。
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应当具备但不限于下列功能:
a) 时间显示和设置。
b) 显示实时数据和查询历史数据,数据传输。
c) 采集一组系统测量的实时数据主要包括:末端治理装置前后的总VOCs浓度和废气流速等。
d) 记录存储一组系统测量的分钟数据为该时段的平均值,主要包括:末端治理装置前后的总VOCs浓度和废气流速等
e) 断电时系统能自动保存数据,当恢复供电后系统可自动启动,并恢复正常运行状态。
监控环节示意图
设备点位安装要求(监测因子)
序号 采集项目 计量单位 备注
1 总挥发性有机物 毫克/立方米 废气治理设施进口
2 总挥发性有机物 毫克/立方米 废气排放口
3 总VOCs去除率 %
4 有机气体流速 米/秒
5 总VOCs排放速率 千克/小时
6 废气治理设施开关状态 安[培] 无用电设施时,监控废气收集风机
7 喷漆房 实时视频、图片
5.传感器质控要求
监控系统的传感器必须按照设计的要求,至少每天用自动或手动的方法判定传感器是否存在缺陷。定期的抽查在参考值、操作或排放水平传感器的输入读数的正确与否(如:用恒流电源检查传感器的电流输入信号,误差应在规定范围内),在传感器出现缺陷或发生故障时及时告警,确保传感器正常的工作,提供有质量保证的电器参数数据。
6.现场端设备配置要求
参见附录Ⅰ。
六、信号通讯与传输要求
信号通讯与传输要求参见《附录Ⅱ监控系统数据传输规范》。
七、运维要求
运维要求参照《附录Ⅳ运维规范》要求。
八、验收要求
验收要求参照《附录Ⅲ验收规范》要求。
以上就是粤绿环保小编解析东莞市涉VOCs排放重点监管工业企业过程、末端自动监控建设技术指南,有不懂的欢迎咨询我们的技术人员。如有问题不清晰,可以联系我们,粤绿环保专业承接东莞环保,V0C废气整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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