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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新闻 电镀厂直接排污,老板员工均获刑8月5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庭公开对万江街道某五金制品厂段某敏、段某闪、王某端污染环境罪一案进行二审。这是市中院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庭审理的首宗涉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经过2小时的庭审,法庭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上诉人一审被判: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从2017年起,段某敏、段某闪在万江街道非法经营一家五金制品工厂,从事金属电镀生产、加工活动。生产过程中,利用化工物品给金属除油除锈、清洗、电镀、上色,并直接将含有毒物质的污水排向外界水体。2018年8月9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万江分局对该加工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外排污水总镍超0.5倍、总锌超45.7倍。 原审法院认为,段某敏、段某闪、王某端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在其工厂内将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直接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原审法院视段某敏、段某闪、王某端的犯罪情节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段某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段某敏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王某端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段某闪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的刑事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现场,控辩双方围绕执法部门取证是否依法依规、厂房排水口是否有与其他工厂共用等问题进行了举证、辩论。 段某闪认为,执法机关在取样时仅有照片记录,取样地点为公共水渠,检测结果存在瑕疵。段某闪同时认为其不懂法,执法部门也没有对其进行宣传教育。 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大量证据,证明环保执法过程合法、透明,不存在程序问题;涉案的工厂大量使用锌元素,与生态环境局的鉴定结果能够相互印证;环保部门取样的排水口是由涉案工厂唯一使用的。检察机关认为,环境保护是一项关系到社会发展和人类生存的重要工作,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有着重要意义。 本案中,上诉人不仅未认识到其行为给环境带来了不可逆转的破坏,还不断地以“不懂法”为由为其行为开脱。因此,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检察机关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希望通过此案起到警示一片的效果。 法庭经审理认为: 1.案发现场存在大量的桶装污水,且桶上标明含有锌元素,排污口也进行了伪装,上诉人明知污水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而予以直接向自然水体排放。 2.生态环境局的执法过程、取样地点均不存在瑕疵,取样地点是由该涉案工厂唯一使用的排水口,现场有村委会人员在场见证,监测结果合法有效。 3.在法庭调查中,上诉人也对部分案件事实予以承认。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意见及辩护理由经查均不能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标签:东莞废气处理、废水处理 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