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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新闻 引以为鉴!东莞一企业因未履行这项义务被罚款还要责令改正生产经营中使用配额进行碳排放,却逾期不履行清缴义务,也不支付相应的费用,这类企业现在接到省生态环境厅的责令改正通知。6月21日,省生态环境厅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东**明电力有限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这是今年东莞首家因未履行碳排放义务而被要求责令改正的企业。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2014年3月起,重点企业排放二氧化碳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对碳排放管理的适用范围及主管部门责任、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机制、配额分配与交易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和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我省碳排放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通过政府向企业分配可交易的碳排放配额,明确企业碳排放权益和控制碳排放责任,企业通过市场化机制自主选择履行控制碳排放责任方式,从而以低成本实现节能减碳总体目标。每年6月20日前,控排企业和单位应当根据上年度实际碳排放量,完成配额清缴工作。东莞**电力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清缴配额。对于这类企业,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履行清缴义务。拒不履行清缴义务的,在下一年度配额中扣除未足额清缴部分2倍配额,并处5万元罚款。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还将记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及本省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并通过政府网站和媒体向社会公布。此外,虚报、瞒报或者拒绝履行碳排放报告义务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阻碍核查机构现场核查,拒绝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据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相关标签:东莞废气处理、费用处理 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