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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新闻 一查到底!东莞持续开展环境执法行动,一周揪出污染企业220家5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塘厦镇沙湖村蒲沙一路的一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的酸雾废气处理设施碱液泄露,通过市政管道排出厂外;生物质烘干炉正在使用,废气未经水喷淋处理直接排放。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并对相关设备进行依法查封。 据了解,该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废水、废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将分别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如该单位的上述行为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情形,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企业相关负责人处以5至15日行政拘留。 同样是5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长安镇涌头社区的一家玻璃金属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擅自增设研磨、喷砂、喷漆等工序及相关生产设备,并已投产。检查现场,该厂的研磨废水未经处理,通过雨水管道排放至一楼下水道。监测工作人员现场对外排废水取水样检测。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并依法对相关设备进行了查封。 据了解,该单位擅自增加生产工序和设备并已投入生产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的规定,依法将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环保验收的相关规定,依法将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将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单位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依法将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如符合相关条件,市生态环境局还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企业相关负责人处以5至15日行政拘留。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相关标签:东莞废气处理、废水处理 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