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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动态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应急预案规范管理工作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东环办函【2017】55号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2017年全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狠抓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落实环境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严防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根据环保部公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2016年第74号)工作要求,结合《新环保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就规范环境安全隐患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隐患主题责任,狠抓环境安全排查、治理工作,结合我市风险企业实际情况,市局决定在2017年、2018年内,将全市省控、市控监管企业及化工类、涉重金属类(电镀、线路板以及金属表面处理等)风险隐患企业作为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规范管理重点监督单位,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相关企业应当参考具体编制指南和导则,自行组织力量编制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等,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其中:省控监管企业须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的专家评估、备案工作;涉重金属类(电镀、线路板以及金属表面处理)企业须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的专家评估、备案工作;市控以上其他类型企业须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的专家评估、备案工作;化工类企业须于2018年12月30日前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的专家评估、备案工作。 二、各环保分局、环监大队应根据监管职责分工,认真如实梳理辖区内环境应急预案未备案的重点监督单位名单,填写附件表格,于每个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附件表格电子版和盖章扫描版发送到市局应急办“卢润强个人OA邮箱”,并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相关监督企业,对未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环境时间应急预案备案的开展执法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调查取证等查处工作。 三、市局将本次安全隐患一起应急预案规范管理工作纳入2017、2018年工作考核范围,不定期对各镇街(园区)重点监督单位应急预案和风险评估编制、备案工作进行抽查、监查,各环保分局、环监大队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梳理,客观填写,填报内容务必真实全面,确保环境应急管理落到实处。 附件:重点监督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规范管理进度表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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